广州港务局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穗港局〔2009〕278号)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为加强国庆节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广州港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局辖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9月30日18:00时至10月9日08:00时止为国庆节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控制期。各有关港口经营人须严格执行《
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在控制期间不得进行爆炸品、剧毒品的港口作业,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作业的,必须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我局特别批准后方可作业。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在港危险货物的疏运工作,严格控制节日期间危险货物的库存数量,爆炸品、剧毒品、气体类、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在控制期间严禁在港内储存。
四、从事散装液货类(包括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在控制期间因保障市场供应,需进行液货类港口作业的,应于9月25日前将预计作业船舶名单、作业时间、货物名称、数量、作业地点、有关安全监控措施上报我局当地分局审核。
五、各有关港口经营人在国庆节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在节前完成整改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国庆节控制期间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有危险货物储存的库场,应安排有资质的人员24小时加强巡查,严加管理,确保安全,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