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黄埔分局关于试行广州港务局危险货物作业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安全管理,提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我局拟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系统升级为广州港务局危险货物作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州港务局工作部署,我分局决定于2009年3月1日起试运行监管系统,并对辖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采用监管系统进行审批管理。
二、发文之日起,凡在我分局辖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港口作业委托及车载进出港申请的单位,应按照《监管系统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向我分局提交有关资质材料正本及复印件、登记表格,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领取申报账号。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管系统标准进行申报。
四、因电脑、线路、系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具备试运行监管系统的,上报并经由黄埔分局同意后可使用书面申报,申报审批条件按监管系统要求执行。
五、我分局将结合备案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将注销相应用户和申报账号。
附件:1. 黄埔分局监管系统操作指引
2. 港口经营人操作指引及备案登记表(略)
3. 作业委托人操作指引及备案登记表(略)
广州港务局黄埔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黄埔分局监管系统操作指引
2009年3月1日黄埔分局试行《广州港务局危险货物作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就监管系统实施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操作做以下指引。
一、监管系统要求
(一)凡在我分局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港口作业委托及车载进出港申请,统一纳入监管系统管理。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作业委托人以及作业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作业人员、运载工具(船舶及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申报员应当持有①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资格证;②广州港务局申报员资格证(含危险货物监管系统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