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方可执业。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借用证书开展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或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当事人,严厉查处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水平,避免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等短期行为。
(二十一)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环境。要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无资质开发、超资质开发、野蛮拆迁、不按规划建设、无证开工、无证销售、合同欺诈、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的违规情况和处理情况通过媒体进行通报,努力营造和谐房产、开心住房的良好氛围。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二十二)加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开发企业总量,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行业结构。外地开发企业须先在我市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到市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审核,新申请资质须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发证或转报手续。住宅开发项目,应当由省外一级、市外三级以上资质和市内具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积极支持业绩规模、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企业申报上一级别资质等级。
(二十三)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适时评选优秀企业和精品楼盘。加大对房地产业先进典型、骨干企业的推介力度,鼓励创建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选择代建单位时优先选用本地骨干开发企业。
(二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
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协调机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定期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应对市场变化的对策措施,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网上查询、网上信息发布等制度,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各部门在审批房地产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时,须及时将业务的办理情况,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五、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