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房地产行业诚信建设。实行信用考评动态管理制度,由开发主管部门制定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办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续期和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优良企业以支持发展为主,对信用较好企业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对信用一般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对信用较差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设立会员诚信档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实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和住宅公共部位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房产管理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未交存保修金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和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七)加强物业管理。新建物业的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之前,应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同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按照《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除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依据政府指导价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其它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八)定期公示房地产销售项目信息。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资料。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设立工地标示牌,标示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开发业绩、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小区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进行公示,让广大市民群众放心买房、安心住房。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该项目唯一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售许可后购房人将房款直接存入该账户,房产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比例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所需的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额度,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及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使用被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和配套工程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撤销对售房款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