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配套。由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计划,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计划。开发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供暖、供气等配套问题。对已出让且已收取配套费而尚未配套的地块,要优先配套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开发企业自行配套的,按《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办理。
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开发、诚信销售
(五)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划条件提出意见,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开发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小区配套、拆迁补偿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意见书要求对开发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依次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项目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施工许可、预售土地登记、预售许可、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初始登记。相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严格遵守以上工作流程,形成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的管理体系。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建设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完善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组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对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八)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参加。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部门在延续、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