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粤财会〔2009〕81号)
田甘、彭泓: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田甘、彭泓合伙设立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共出资500万元,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同意田甘为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2709房。邮政编码:510620。
三、拟担任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田甘、彭泓2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广东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