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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七)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项目,应提供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七条 办理备案程序
  单项备案:
  (一)凡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六项规定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津参加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备案。
  (二)不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部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备案。
  对于符合单项备案条件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仅适用于证书中注明的单项工程。
  年度备案:申请年度备案的单位,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直接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年度备案条件要求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适用于有效期内在津承接的所有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或《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备案证书中载明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本市勘察设计任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后,企业名称、资质、行政及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场所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于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应于每月底报送当月承接项目统计表,并附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建交委对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在津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信誉、质量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办理进津备案时简化手续;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对其下一年度进津备案条件严格审查,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下一年度将不予办理进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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