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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备案条件:
  (一)进行年度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三年在津承接中型及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津设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且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各主要专业均不少于2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等技术装备;
  4、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勘察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土工实验室)。
  (二)不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且近一年在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实行单项备案。
  第五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年度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二)外地进津企业总部及在津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津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登记表中“进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相对应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提供职称证)、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五)在津分支机构与总部的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
  (六)在津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近三年在津业绩证明 (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自审项目提供自审意见书);
  (八)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九)对于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应提供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六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单项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国家或本市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对该企业在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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