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办法》出台前后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后,勘察设计单位已取得的《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继续有效。
二、符合《办法》规定年度备案条件的外地进津企业,可于200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提出2009年度备案申请。
三、办理备案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市建交中心二层勘察设计窗口)
联系人:霍翠花
联系电话:23673280-7706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交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第三条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