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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
  培训费、鉴定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要求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开展这个职业的技能鉴定,对协调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符合范围的人员积极参加。鉴定协会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做好报名、培训工作。鉴定中心要加强鉴定技术指导,做好考务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1、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
  2、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取得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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