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济劳社函字[2009]46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知识水平和协调能力,落实我局开展的“和谐劳动、保障民生”主题活动,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我局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市职业技能鉴定协会(以下简称鉴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鉴定协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培训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鉴定范围、级别
鉴定范围:各县(市)区、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劳资工作、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和协调劳动关系等工作人员。
鉴定级别:三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三、鉴定标准与方式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阅卷、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鉴定。技能鉴定由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两项组成,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还需进行论文答辩。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均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其中专业技能考核以案例分析为主,各项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各项均及格为鉴定成绩合格,不及格项目两年内可参加补考。
四、颁发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作为劳动者求职任职、单位录用、工资分配及申报晋升技能资格的主要依据。
五、申报条件
见附件1。
六、报名办法、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人员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同底版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1张2寸,3张1寸)和培训费、鉴定费。鉴定协会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填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分类汇总后,报鉴定中心。培训、鉴定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