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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9]8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批准。市本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除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外,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6个月。一是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二是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
  三、适当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过渡期。为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缴费压力大的问题,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2009缴费年度内,允许其按照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选择月缴费基数。对五县(市)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将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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