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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通知
(建房[2009]203号)


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行业投资额、开发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城市载体功能和吸引力明显增强。与此同时,一批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资质等级偏低,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行业稳定发展带来一定隐患。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发展、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吸引和鼓励各地投资者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开发建设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各等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规模的限制标准。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技术管理能力超规模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二、积极引导企业提高适应大规模项目的能力

  目前,我市开发项目规模和单体建筑规模不断增大,大量外埠企业为了便于项目运作,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项目的具体运作,造成新公司资质等级与实际承担项目规模不相适应。针对这类情况,开发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承担大规模项目开发的能力,满足项目开发运作的需要。具体操作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津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如控股子公司所开发项目较大,与其资质等级不相适应,可由控股的一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出具书面承诺对子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在资金、技术提供保障,并对子公司经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可以参照一级开发企业标准在津承担开发业务。

  非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津设立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如其所开发项目规模较大,与其资质等级不相适应,公司应当参照高等级资质标准提高注册资金,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达到要求后可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将对其开发业绩、信用记录、资金人员实力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相应标准且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企业,允许其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承担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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