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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民银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八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身份证;

  (三)《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四)《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

  (五)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六)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登记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第十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实行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就业登记表》,作为劳动者就业证明存入个人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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