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9〕18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