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9]2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有关执收单位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者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执法、监管等程序在价格管理领域的延伸,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业务范围。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客观、公正的履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于尚未进入涉案领域的物品价格认证和对各类商品(服务)的价格认证,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