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
(一)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8号)
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颁发成员证,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三)盈余分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规定。
(四)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悬挂“××合作社”招牌、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张贴《章程》、组织机构示意图、合作社简介及各项管理制度等。获得过各级财政专项扶持的合作社,还应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单位”的标牌。
(五)经营服务完善。主营产品的统一销售率、生产投入产品的统一购买率达到60%以上。
(六)成员人数在50人以上,成员构成比例符合法定要求。
(七)财务管理定期公开,并接受农经部门和合作社成员的监督。
(八)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一是分户建有成员档案资料(生产销售资料、成员分红资料等)。二是财务档案资料齐全规范。三是成员名册、会议资料及其他资料档案管理规范。
(九)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并进行相应的产品认证。有自主的商品标识、产品包装等。
二、申报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