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 预警报告。对Ⅲ级预警要在12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对Ⅰ级和Ⅱ级预警要在2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2.7 经费保障。监测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每年每个点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解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主持研究具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市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研究具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研究具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4.2 先期处置
突发严重失业问题后,事发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4.3 应急措施
(1)根据失业程度,分别对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2)认真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实施关停破产的企业过于集中。
(3)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处置严重失业问题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要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要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指导其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条件选择职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城建、园林、绿化、交通协管、小区治安、小区物业、家政服务、托老、托幼、机关后勤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纳入统筹管理,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积极扶持再就业项目,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在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状况的基础上,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