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为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考评,县(区)政府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10万元,达标奖励5万元,由县(区)自行奖励。其它签状的一类单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2万元,达标奖励1万元。二类单位(专项监管单位)被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1万元,达标奖励5千元。三类单位(安全工作重要单位)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5千元,达标奖励3千元,以上奖金从市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拨付。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或授予安全监管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
(一)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辖区或部门(系统)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突破控制 指标的;
(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年度内所监管行业、领域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包保(专盯)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 给予嘉奖、记功奖励的,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给予安全监管先进个人称号的,由市、县(区)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提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受到奖励的人员,由授奖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证章,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