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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第二月中旬,向市民政局低保中心报送本季度《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资金发放申请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低保资金直接拨付到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民政局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一)对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季度复查一次;
  (二)对所有保障家庭每半年做一次普遍走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和监察局联合组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保障家庭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年审通过的家庭,管理机关应在其《最低生活保障证》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鉴。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或者家庭成员减少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被申请人或者上级管理机关,不得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保障金增发、减发或停发审批决定。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当月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符合户口迁移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迁的,应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户籍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在原户籍地领取本月的保障金,同时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以鼓励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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