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政发(2009)33号和鹤政办发(2009)43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修改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新华和鹤西园区。本办法适用于新华、鹤西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方面适用于宝泉岭园区和域内其它园区。
第三条 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市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园多区,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 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 园区实行“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煤电化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食品龙头企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