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建立现代林业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政策,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
(二)坚持保护生态,确保不破坏森林资源和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原则;
(三)坚持权益平等、家庭承包经营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从2009年10月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和全市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任务,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高效、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流转规范、经营有序、培育有力、后劲十足的现代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
四、改革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全市所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按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办公室、林业总局、营林局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给公社、大队和农场造林的报告》(黑革〔1979〕86号)要求,划给社队用于造林且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对林权存在争议的,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湿地和水库、国境线范围内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生态条件极端脆弱区的森林,周边群众用于休闲的游憩林,已纳入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森林,原则上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同时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国有林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