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葫政发〔2008〕25号),加快实现全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尽快充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统计是政府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直接涉及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葫政发〔2008〕25号文件有关规定,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常住人口在25万人以下的县(市)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至十月底,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的统计局人员编制要达到20人,龙港区、南票区统计局人员编制要达到15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等各开发区也要酌情增加统计人员编制。
二、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周左右的时间,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培训经费要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