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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9]205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各外资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办发[2009]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跨国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如为中资服务外包企业还须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相关规定,核准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允许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分摊费用。
  二、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售付汇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做好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在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免交税务证明及其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收支范围的核定资料。
  三、设立“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将安排专人并设置专门柜台,以快捷简便的程序为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开户、进出口核销以及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项目相关外汇业务。
  四、适时把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我市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及时总结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经验,在未来的试点企业名单中选择纳入部分服务外包企业,优先考虑对东盟、港澳台试点地区的服务外包业务量较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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