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4、部分路段场所的亮化资金可由责任主体采取发布户外广告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投资建设;
  5、亮化设施日常开启、维护保养等费用由各投资主体负责。
  七、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9月8日-2009年9月30日。市建委要完成龙湾大街、海辰路、中央大街、新华大街、五里河桥的亮化;连山区要完成连山河两侧、火车站广场周围的亮化工作;龙港区要完成锦葫路、龙程路(巨无霸岗-锦葫路段)、文化路的亮化;兴城市完成宁远中心广场、站前广场的亮化任务。实现亮化工作初显成效,向建国六十周年献礼。
  第二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市建委完成海星路、海滨路、连山大街、兴工大街、市委广场、市政府广场、体育休闲广场、儿童公园、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的亮化任务;连山区要完成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的亮化任务;龙港区要完成泰康桥、龙港桥的亮化任务;兴城要完成兴海南路、兴海北路、河东路的亮化任务。实现亮化工作初见规模,以崭新的面貌欢度新春佳节。
  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日-2010年4月30日。市建委、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以第一、二阶段亮化的道路、广场等为重点,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将亮化工作向其他次干道延伸,扩大亮化成果,打造全新的海滨城市新形象,推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四阶段:2010年5月1日以后。各亮化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和亮化任务要求,认真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按时开启和安全用电工作。市委已将亮化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亮化工作长期开展。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城市亮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城市亮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亮化工作,避免残缺破损、影响市容观瞻等现象的发生。市政府组织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建委、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兴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对城区亮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初验,检查情况及初验结果以督查通报形式报呈市委、市政府,并下发各亮化责任单位。对亮化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通报批评。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快速启动。做好城市亮化工作,有利于展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就,优化城区人居和投资环境,丰富广大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对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亮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按照责任分工,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2、精心组织,科学施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城市亮化工作。要从“美化环境、共建家园”的大局出发,加大资金投入,拓宽工作思路,坚持高标准、高档次,按照亮化与节能相兼顾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精心设计,注重体现出亮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达到简洁、明快、经济、环保的效果。各亮化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制亮化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投资额、完成时限、责任人等,报市亮化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