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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结算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结算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9〕219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和我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省趸售结算电价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销售电价调整情况,相应提高趸售结算电价(详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通过趸售结算电价分配,用于农电工合理报酬、农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及电能损耗费用。
  三、一般工商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为0.004元/千瓦时;各类用电价外基金及附加收取的范围标准详见附件。各县供电公司按照到户电量实际收取的价外基金及附加额度上缴至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上缴至有关部门。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一、价外基金及附加的收取范围及标准
  二、各市趸售结算电价标准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价外基金及附加收取范围及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农网还贷资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中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地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一般工商业

0.02

0.007

0.0083

0.0005

0.004

居民

0.02

0.007

0.0083

 

0.001

农业生产

0.02

0.007

 

 

 

农业排灌

 

0.007

 

 

 

中、小化肥

 

0.007

0.008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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