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政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级统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范围包括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和南票区,属省直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不列入统筹范围。
二、基本原则
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市县两级政府的主体地位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与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上级补助资金与当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标准
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收支的预决算;统一执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市对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四、职责划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承担完善养老保险体制、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确保辖区内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指标,对全市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批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编制、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预算。各地区、各部门职责如下:
1、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和年度统筹基金预算,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切实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和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处理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清理历史陈欠。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市级统筹后,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因病退休、退职人员的审批业务,并对各县(市)区正常退休人员的业务办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