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行政行为监督和问责力度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互通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监督结果分析、应用和处理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依法履职情况,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质询,对人民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处理结果予以及时反馈。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为新闻媒体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创造条件和环境。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层级监督内容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应当纳入层级监督的范围。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职听证会记录人员,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二十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要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落实并完善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等各项制度。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建立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