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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探索和推进市、县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农业、林业、文化等其他管理领域延伸,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乱收乱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违法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分解和界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结合实践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裁量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根据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程度,确定重点检查的执法领域,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社会管理活动,由本级政府审查其执法资格和权限,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逐步建立行政执法资格对外查询系统,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一)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进一步完善编制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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