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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政府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色彩,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需继续执行的,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09年年底前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矛盾、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要形成制度,做到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回复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或者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相关工作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内予以答复和办理。审查中发现制定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创设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备案查询系统,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在政府或者法制机构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受理和处理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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