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作说明;
(二)与决策方案(草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三)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以及应当征求市政协意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后,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领导配合;决策执行牵头单位(下称决策执行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也可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委托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定。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要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