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实市政协的重大建议,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调整重大工作方案;
(三)编制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编制市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调整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城镇体系、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行业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采购、工程招标、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
(八)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或调整经济发展区域和产业区域布局;
(九)制定或调整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一)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