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厂务公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及时向工会提供需要公开事项的真实情况,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支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需要公开的内容按照《辽宁省厂务公开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其它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厂务公开方案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反馈职工对厂务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并接受企业工会对落实和整改情况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一般事项可以通过公开栏、情况发布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或者拒不接受工会的民主监督的;
(二)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职工多次集体上访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虚假的事项欺骗职工的;
(四)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上级工会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检举和投诉的;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依法纠正的;
(三)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