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14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下同)和厂务公开制度;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应实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市、县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称上级工会)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级工会民主监督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六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30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下属单位情况,建立不同层级单位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出席。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和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