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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现将《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档案管理,防止档案损毁或丢失,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的一项基础性、保障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档案登记工作。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各单位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审查工作,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档案登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含下属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省直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登记;
  (三)县(市)区档案局向市档案局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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