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各银行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创新融资机制,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发行中小企业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满足综合性融资服务需求。
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尝试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为处于初创阶段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科技企业或项目提供启动和发展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做大做强担保机构,尽快注融资使市级担保公司达到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要求,努力引进实力雄厚的外地担保公司进入我市,充实担保实力,提升管理能力,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发挥担保机构在引导信贷投入方面的倍增效应,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作用。二是改善抵押、担保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抵押、担保登记管理职责时,要切实提高效率,缩短登记备案时限,适当降低费用,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三是积极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要建立健全政银企信贷协调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银行机构要定期宣传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发布优质项目、重点工程和金融创新产品,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让银行、企业在沟通对接中更好地实现双向选择。积极吸纳银信部门参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项目论证,适时跟进项目融资。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公安、工商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大信用数据采集力度,加快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提高信用信息覆盖面。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在政府采购等公务活动中大力推广应用信用信息报告,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信用意识。协调建立企业税务信息、环保信息与银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税务信息、环保信息与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对接。
(三)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健全完善保护金融债权协调机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信部门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