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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机构不撤、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日常办事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办事人员不少于4人)、专门办公场所,并保障办公用车和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各矿区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动态,健全工作台账,完善各项制度,定期总结上报打非治乱情况,牵头组织开展矿区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

  (三)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违纪典型案件,强化依法管矿、依法开矿、合理用矿、节约资源的观念和意识,动员广大市民监督和配合整规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涉矿遗留问题,对经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因采矿给矿山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到位,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规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打非治乱和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细化各阶段工作目标、范围和对象,确定每个阶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建立矿山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整规工作中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和非法买卖、转让、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等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采选矿点反弹,或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处不力的部门(单位)、乡镇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及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保证整规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煤矿不到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关闭整顿小煤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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