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草制定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各项优惠政策细则、各类贷款管理办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总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
2.出台各类贷款办法及政策意见;
3.召开现场推介会,介绍经验并在全市推广。
五、配套政策
(一)加大试点县货币信贷支持力度。2009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调剂20亿元支农再贷款,专项支持参加试点工作的农村信用社;调剂8亿元再贴现规模,支持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调剂5亿元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规模,专项用于支持参加试点的中小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业务资金需求。市人民银行负责积极争取上述资金到位,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拓宽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根据试点绩效向试点县倾斜;对创新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对参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二)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银监部门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改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一是对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二是优先支持试点县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是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县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试点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涉农企业与农户贷款实行贴息,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保企业和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对涉农贷款发放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补偿、奖励办法和标准由试点县制定。
二是建立完善农业担保体系。试点县政府要通过整合、注资、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至少成立一家专业性的涉农担保公司,并设立专项农业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按不高于担保基金5倍的放大比例对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三是降低抵押、担保等中介收费。试点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农村中介服务,引导相关农村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效率,缩短工作周期,适当降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