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委室的联系。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沟通情况,请教办理经验,取得帮助支持。同时,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办件,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督办,承办人员要上门当面向代表、委员说明解释并进一步征求意见,代表、委员仍表示难以接受的,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共同做好代表、委员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避免再次答复后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
(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办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将与各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随时掌握办理工作动态,主动指导,定期通报,并及时纠正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不重视办理工作、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的,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的,互相推诿、久拖不办、贻误工作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不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内部督办力度,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本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排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内外联络工作,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为确保办理责任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作风考核范围。
三、规范答复,保证质量,增强办理工作实效
(一)内容要规范。答复要针对代表、委员所提问题,逐一答复。要求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措施具体可行,语气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精炼,避免空话、套话、大话。对一些因条件限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暂时无法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答复说理要充分透彻。
(二)格式要规范。建议提案的答复件要使用本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见附件1、2)。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在文末规定位置署上签发人和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答复件必须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审核后方可回复代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