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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财政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主办单位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申报议题。经协调后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暂缓申报议题。如急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在申报议题时将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不同意见如实地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汇报。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申报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事项的正式文本,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参考资料。包括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出台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由市政府值班室具体办理),然后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再正式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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