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听取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需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划拨、规费减免事项;
(十一)需市政府任免的有关人事问题;
(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全局工作但已处理到位,有关情况需要报告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时掌握的事项,不予审议,只作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内容。
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情况,每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一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一)按照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特设机构和
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长批准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填写《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待议议题申报单》,按程序报批。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出。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八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和协调、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