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提高办会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郴州军分区司令员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通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经研室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