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段(7月1日-8月31日)。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应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有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还应报送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四)审查公布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于2009年9月1日前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同时报送电子文稿)及配套工作制度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进行审核,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相应的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同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专门班子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扬民主,保证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要采取深入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确保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性强。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中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具有前沿性、挑战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借鉴外省和兄弟市州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和协调,确保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