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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

  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

  4.建立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因特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典型案例实施行政处罚的;

  (5)减轻行政处罚的。

  6.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31日前)。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会议,以会代训,互相交流、共同探讨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梳理行政处罚项目阶段(6月1日-6月30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编制目录,并在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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