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上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划分为若干个阶次,明确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8.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9.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13.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或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案的步骤和要求,在新法实施前30日完成原基准的修定或者新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按照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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