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8号)
宜章县、桂阳县、嘉禾县、临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6号)精神,确保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依法办理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各类临时用地手续
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所需各类临时用地,由各施工单位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各县协调办统一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县协调办要负责协助施工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向提供临时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合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协调办做好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前期调查工作,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选址由施工单位、县协调办、国土资源部门三方共同确定。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使用水田面积不得超过临时用地总量的15%。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专业菜地的,应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并征得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