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各中小企业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千方百计减少库存积压,积极组织货款回笼,有效盘活资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财务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特别要树立诚信意识,增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守合同、重信用,按期归还贷款,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二)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银行征信数据采集,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咨询、评估和使用网络化。积极组织商业银行运用信用信息系统,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给予信贷支持。严格实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企业的监管。对重信用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连续3个月不能付息的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对不守信用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给予曝光和相应惩戒。
五、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和考核奖励机制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金融工作调度会议要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切实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联审制度,提高担保效益,防范风险。市级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月将担保情况报送市金融证券办。
(二)严格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力争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各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农村信用社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农业发展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市人民银行和郴州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市金融证券办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郴政办函〔2009〕84号)的规定,对市级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奖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中小企业担保的1年期(含)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奖惩机制,对县级各支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情况进行考核,降低贷款风险。按省财政规定,对银监部门批准设立、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存贷比大于50%),自2009年至2010年,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县域内(不包括北湖区、苏仙区)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对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