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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支持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的方式,提高担保和放大效率。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要在2009年上半年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设立。在专营机构设立以前,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岗位和人员,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

  (五)放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支持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09〕10号)等文件规定,完善操作程序,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工作。

  (六)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风险容忍度。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中小企业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在规定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实行尽职免责。

  (七)完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市级各银行要积极争取省行支持,力争在郴州开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试点,尽快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分类评级和信贷准入标准。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银行(信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评级标准,扩大信用评级使用范围。

  (八)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无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20%。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服务费用按原有费率减半收取;民间资金成立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费用按国家标准收取,不得上浮。房产部门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市级各商业银行在县市区设立机构网点,鼓励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没有网点的乡镇设立或恢复机构网点。按照“先行先试”的政策精神,稳步推进村镇银行试点,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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