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4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政函〔2007〕110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作进度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9〕9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作进度的意见》(湘政办明电〔2009〕128号);
(六)《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99号);
(七)《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7〕112号);
(八)《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攻坚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09〕56号);
(九)经上级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等文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二、考核方法
通过“核、听、查、看、评”等形式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考核。
(一)核:将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结与实施方案进行核对,完成实施方案任务的予以考核,否则整改后再予以考核。
(二)听:听取县市区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有关矿山业主座谈会,了解整合工作实际情况。
(三)查:全面查阅矿区整合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注销与审批发证等有关资料。
(四)看:实地查看重点矿区实施整合情况,随机抽查其他矿区的整合开采情况。
(五)评:按上级文件和各县市区整合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整合方案实施、规范监管、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定考核等次。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