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全面落实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或者报告审查结果。
(十五)切实纠正违法文件。要加大违法文件纠正力度,切实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及时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必须在20日内纠正并报告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提请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认真执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十七)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逢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或者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或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各级各部门还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切实规范解释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释非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以后,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三统一”制度登记、编号和公布。各级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对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解释,公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五、切实加强
《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考评、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定期考评,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专项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专项报告内容。